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523民初5798号
原告:舒城县雅骏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舒城综合大市场A区11栋103-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3MA2WLK033X(1-1)
经营者:龚来转。
被告:安徽铭轩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北始信路东远大尚林苑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37647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舒城县雅骏建材销售部诉被告安徽铭轩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舒城县雅骏建材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华梅
书记员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