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523民初2508号
原告:舒城县雅骏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舒城综合大市场A区11栋103-105。
负责人:李炳。
被告:安徽铭轩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开发区方兴大道北始信路东远大尚林苑10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37647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舒城县雅骏建材销售部与被告安徽铭轩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舒城县雅骏建材销售部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城县雅骏建材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舒城县雅骏建材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汤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