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铭轩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舒城县雅骏建材销售部与安徽铭轩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523民初2508号

原告:舒城县雅骏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舒城综合大市场A区11栋103-105。

负责人:李炳。

被告:安徽铭轩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开发区方兴大道北始信路东远大尚林苑10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37647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舒城县雅骏建材销售部与被告安徽铭轩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舒城县雅骏建材销售部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城县雅骏建材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舒城县雅骏建材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汤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