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82民初2349号
原告:桐城市锦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合安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973347275。
法定代表人:**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万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王河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4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MA2RRQ8Q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桐城市锦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万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桐城市锦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锦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城市锦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1元,由桐城市锦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何 坤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