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02民初6328号
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7号港澳大厦东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3515466C。
法定代表人:何圣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豪,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四川路29号5号楼1单元102户甲。
法定代表人:何春祥,经理。
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奥公司”)与被告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学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代学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保费、维保配件费共计23268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就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中心12台电梯的维保服务,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电梯日常维保服务,合同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保养费每次10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维保服务。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维保所需配件共1668元。但被告并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并于2021年9月起禁止原告进场维保。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诉。
时代学人公司未作答辩。
西奥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时代学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西奥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西奥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载明的甲方为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学生创新服务中心,时代学人公司在合同落款位置的甲方处加盖公章。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保养费合计43200元。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付款周期为3个月,平均分4期支付,自合同起始之日起,每服务满3个月支付一次维保费,计10800元整。甲方的义务中包括承担并及时支付更换零部件的费用以及大中型维修所耗人工费。一方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西奥公司在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6个月的电梯保养服务。西奥公司持有的保养服务报告表中均有周崇磊的签名。
2021年3月至6月期间,因电梯维修,西奥公司产生更换电梯零部件费用468元、校验费1200元,时代学人公司在相应的配件购销协议、施工协议上盖章确认,周崇磊作为时代学人公司委托人在上述协议上签字。
西奥公司已向时代学人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0800元的发票,但西奥公司称时代学人公司并未向其支付任何费用,且自己现已无法进入项目现场。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所涉合同所载明的甲方并非时代学人公司,但时代学人公司在该合同落款甲方处加盖公章,且从后续合同的履行以及西奥公司开具发票的情况来看,合同的相对方均是时代学人公司。故本案所涉合同的双方应为西奥公司和时代学人公司。西奥公司与时代学人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西奥公司依约向时代学人公司提供了6个月的日常保养服务,时代学人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应的日常维修保养费用21600元(10800元*2),同时并承担支付更换零部件等费用1668元,本院对西奥公司要求时代学人公司支付维修保养费用及配件费共计2326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现时代学人公司逾期支付上述费用,已构成违约,西奥公司有权以诉讼方式主张合同解除,本院对其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时代学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解除;
二、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费用232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1元,由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魏慧慧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冷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