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03民初5233号
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7号港澳大厦东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何圣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豪,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小沁,经理。
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万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就青岛市瑞海北路9号地块(第一城)项目电梯采购与安装工程进行招投标,并向原告发送了相关招投标文件,原告应被告要求于2016年6月24日将2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汇至被告账户。后因被告涉案项目停滞,始终未进行招投标工作。因此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被告同意退还,但因账户等原因迟迟未履行,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投标保证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诉。
被告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认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6年,被告向原告发送招标邀请函,注明:青岛市瑞海北路9号地块(第一城)项目电梯采购与安装工程目前已具备招标条件,本项目进行邀请招标,特邀请贵单位参加投标。工程名称:瑞海北路9号地块(第一城)项目,招标项目建设单位: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标内容: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资金来源为招标建设单位付款。招标邀请函还对投标企业资格要求、报名要求等其他内容进行了说明。
2016年6月2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后因涉案项目停滞,未进行后续招投标工作。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未果,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自身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及诉讼利益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就涉案项目电梯安装工程向原告发起投标邀请,原告按照要求支付被告投标保证金。后因招投标工作未顺利进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治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