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永新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83民初6502号
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7号港澳大厦东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3515466C。
法定代表人:何圣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豪,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永新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世纪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952655256。
法定代表人:贾永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威,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喆,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诉被告青岛永新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以下简称永新华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豪,被告永新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威、李雅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合同款2670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就平度永新·财富时代酒店的电梯设备安装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梯安装工作,合同总价款6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电梯的安装工作,并已交付给被告实际使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剩余合同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欠付合同款267000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诉。
被告永新华公司辩称,对所欠合同款无异议,因电梯设备故障存在维修情况,故延期支付部分款项,且对方尚未提供足额发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通过庭审调查及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被告就平度永新.财富时代酒店的电梯设备安装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平度永新.财富时代酒店提供电梯安装工作,合同总价款660000元,付款方式为具备开工条件前7天内支付50%,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50%,原告提供总价款5%的银行保函,质保期自电梯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电梯的安装工作,并于2018年12月12日将电梯安装工程已交付给被告,被告已实际使用。被告支付了部分安装费,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安装费267000元未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平度永新财富时代酒店电梯设备安装合同、设备移交单、合格证移交单、工作联系单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平度永新财富时代酒店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被告应在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全部安装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安装费267000元,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维修及发票问题,并非被告拒绝支付安装费的理由,因被告未提反诉,本院不予审理,被告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永新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费26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5元,减半收取2652.50元,由被告青岛永新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禚春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强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