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757号
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7号港澳大厦东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何圣忠,总经理。
被告: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海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小沁,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治宇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