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执590号
申请人: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3515466C。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22号金孚大厦B座25层;电话:147××******。
法定代表人:何圣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永新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952655256。住所地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世纪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贾永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永新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3民初6502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3民初65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车延新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冷明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