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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13民初4867号 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元台镇前元社区中心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XX,系该XX负责人。 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