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13民初4867号
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元台镇前元社区中心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XX,系该XX负责人。
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