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增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998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大街-南兴街-西宁南路-中兴左路围合区域北侧第一栋办公单元11层11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8MA199XXL80。

法定代表人:任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绍兴增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柯桥区杨汛桥镇和门程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9CME70J。

法定代表人:洪增根,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绍兴增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增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成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春晖

书 记 员 石丕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