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增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510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大街-南兴街-西宁南路-中兴左路围合区域北侧第一栋办公单元11层11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8MA199XXL80。
被申请人:绍兴增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柯桥区杨汛桥镇和门程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9CME70J。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增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作出(2021)鲁1403民初9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绍兴增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等同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增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一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海宁
书 记 员 车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