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民初195号
原告:德州市陵城区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市陵城区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德州市陵城区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陵城区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陵城区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0元,减半收取计4,640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共计8,160元,由德州市陵城区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甄 雪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