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市陵城区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民初1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2022)鲁1403诉前调285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及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及相同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甄 雪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