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云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执保63号 申请人:德州云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宁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MA3CH02F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8MA199XXL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云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907.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云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907.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