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市陵城区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1044号 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403诉前调2859号民事裁定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恒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新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