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鹏建设有限公司

邱玉梅、辽宁兴鹏建设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3661号
原告:邱玉梅,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辽宁兴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波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0UUYPA11
法定代表人:姜兵兵,系公司经理。
被告:陆万**,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陆海鹏,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
第三人:辽宁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向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057152187M。
法定代表人:陆万举,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玉梅与辽宁兴鹏建设有限公司、陆万**、陆海鹏与辽宁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为原告邱玉梅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要求原告邱玉梅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案诉讼费。但原告邱玉梅至今未予交纳,亦未向本院说明合理事由及提交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邱玉梅拒绝缴纳本案诉讼费的行为已有违上述法律规定。综上,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邱玉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盛 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