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3703号
原告:邱玉梅,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香,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兴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
法定代表人:姜兵兵,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陆海鹏,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陆万**,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邱玉梅与被告辽宁兴鹏建设有限公司、陆万**、陆海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玉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邱玉梅承担。
审判员 黄晓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