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1民初1368号
原告:***,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波,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经济开发区泉鑫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MA3MWJF98Q。
法定代表人:周博,经理。
原告***与被告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42元,减半收取5321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