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8027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女,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系原告***的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苏州安捷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方大道****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PQA7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孙***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江市天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汾湖镇金家坝社区滨河路西侧代码:91320509685865655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与被告***、苏州安捷信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江市天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史 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