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02财保36号
申请人:定州市景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大西丈村7队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锦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山东南路天力花园1-1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定州市景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藏锦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535,843元整。申请人定州市景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31000498202300009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定州市景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锦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535,843元整。
冻结期限自实际冻结之日起至2024年8月7日。
案件申请费3,199.22元,由申请人定州市景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扎西次仁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赤列曲达
书 记 员 格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