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大连航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25号
原告:于庆君,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4960986R。
法定代表人:金德坤。
被告:大连航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吴炉屯镇文化中心办公室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99549326K。
法定代表人:刘新建。
原告于庆君与被告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大连航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庆君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庆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庆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于庆君负担。
审判员  王承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