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3103号
原告:金州区先进街道绿源建材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五一路558-3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3MA0UF2B44H。
责任人:张坤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诺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亿达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93号亿达广场4号楼1层、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76502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安图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46499872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丰建筑劳务(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长岭镇双盛村河尚屯136号政府办公楼后院招商办28-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10UT9Y7L。
法定代表人:张娟。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金牌教育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黄海东路(卧龙港湾)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10DQ6U4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4960986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金州区先进街道绿源建材店与被告亿达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广丰建筑劳务(大连)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金牌教育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州区先进街道绿源建材店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州区先进街道绿源建材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州区先进街道绿源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卞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