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1411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4960986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和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贵 馨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