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法某某有限公司、大连全环达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5196号 申请人:大连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山井子区汇利街69号17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成,上海摩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全环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D1区23A号一单元7层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交金牌教育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黄海东路(卧龙港湾)2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151区北辰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全环达商贸有限公司、中交金牌教育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作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交金牌教育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全环达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7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大连全环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被申请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交金牌教育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申请,因三被申请人大概率可能不需要承担给付责任,故申请人对其保全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全环达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7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或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