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知民初19号
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交二航局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郭 倩
书 记 员 卞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