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8666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荣誉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远和明珠广场C区3座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W381K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映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中队前岗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WE794M。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7号1301房之自编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荣誉达货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映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映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7507.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三水荣誉达货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映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7507.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957.54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三水荣誉达货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