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桓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桓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03民初3340号
原告:***,男,193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涛,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桓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香格里拉国际花园C区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桓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