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永川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民初423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兵,重庆市永川区来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坤见,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芳,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81553037M。
法定代表人:王寒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理艳,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春,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259号1幢1单元第3层办公室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710430608。
法定代表人:王永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建,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121号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4747295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建,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建,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黄坤见、重庆市永川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江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