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3122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胜强,男,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执行人:*大好,男,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20)湘312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0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0年5月28日、7月9日、7月28日、8月20日、9月8日、9月24日本院共六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1.被执行人***在湖南省泸溪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泸溪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溪县支行分别有存款2390元、200元、110元,被执行人*大好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143.49元,以上存款合计2843.49元我院已依法扣划并发放;2.被执行人***、*大好无其他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股息红利、证券账户等财产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于2020年5月28日、5月29日、8月10日依法对***、*大好在泸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湘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泸溪县管理部的公积金缴存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的收益类保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分别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9月25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8月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好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大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0年9月25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00元,已执行到位2843.49元,尚有497156.5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