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22民初415号
原告:北镇军威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廖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051785979B。
法定代表人:于洪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峰,系北镇市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607181200019。
被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松白路甲子塘证通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26023N。
法定代表人:曾胜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系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513734。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宇,系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镇军威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镇军威工贸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骆洪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查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