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民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舜陵街道莲花社区舜帝南路(潇湘书院文化部产业五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同观路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综合楼四楼B区。
法定代表人:曾胜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钟辉,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
上诉人宁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钟辉居间合同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6民初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2021)湘11民终170号全部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6民初83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上诉人宁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伟文
审判员 杨世清
审判员 彭样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凌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