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贵州季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8破5号
申请人: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同观路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综合楼四楼B区。
法定代表人:曾胜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季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绿色食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春,执行董事。
2020年4月24日,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以贵州季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季皇房开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季皇房开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湄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季皇房开公司开发的贵州省季皇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遵市商房预证湄潭字(2018)18026号、(2019)19018、19019号],可预售面积41,047.8平方米;至2021年2月2日,已办理网签15,824平方米;均价4,504.8元/平方米,尚有25,223.8平方米未办理网签。该案现申报债权金额98,181,875.6元,另有债权人对上述房开项目四个商铺申报物权,三名职工申报劳动债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季皇房开公司开发的贵州省季皇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尚有未办理网签可预售房产25,223.8平方米,按市场均价计算价值为113,628,174.24元(25,223.8平方米×4,504.8元/平方米),即被申请人季皇房开公司现有资产价值超申报债权总额,被申请人季皇房开公司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应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二份,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仁航
审 判 员 张建华
审 判 员 黄胜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俊
书 记 员 王馨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