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8民初234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大道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26023N。
法定代表人:曾胜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珍兰,广东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瑞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黄家坝办事处工业园区B区(贵州金泽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MA6DP4699F。
法定代表人:孙跃诚。
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瑞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2022年3月16日,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00元,保全费1040元,由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应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汪奉英
书 记 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