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7904号
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同观路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综合楼四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26023N。
法定代表人:曾胜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刘眉,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永川市。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明坤,广东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景伟,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王英伟,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深圳市锐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桥头金港科技园A栋1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景伟、王英伟、刘眉、第三人深圳市锐步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证通佳明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52元,减半收取2712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林 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永青(兼)
书记员 冯 嫦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