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江帆冷却塔有限公司

常州江帆冷却塔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泰商初字第01150号
原告常州江帆冷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汤桥集镇江建兵房屋。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金龙(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国玉(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南路1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江帆冷却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元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江帆冷却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永江

二○一四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  周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