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江帆冷却塔有限公司

常州江帆冷却塔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81民初2453号
原告:常州江帆冷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1636353B。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岳累,男,1982年9月21日生,汉族,海门市,住江苏省海门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2946A。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祥,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屹,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江帆冷却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柏松、人民陪审员陈信保、人民陪审员孙国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江帆冷却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8元,减半收取25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柏松
人民陪审员  陈信保
人民陪审员  孙国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