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与***、***、***、常州江帆冷却塔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382号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江帆冷却塔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4民终38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