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科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执8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23号航空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余市科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街道办事处堆上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0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余市科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人民币37.024705万元,或等同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