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科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执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余市科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余市科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487394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8年10月18日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予以限高,故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36.487394万元。因被执行人新余市科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