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拓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闽0102民初901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71005.5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拓盟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多方查询,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