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24财保1747号
申请人:山东**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328494585A,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吕东路95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久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0971443846,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钢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桂林,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为其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其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久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勤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