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尚德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尚德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执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吕东路9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328494585A。
法定代表人:张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4506468375。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8民初8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82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院受理后,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等网络查控措施和相关传统查控措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飞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凤凰一街9号1-7幢(证号分别为:205房地证2014字第29208号、29214号、29217号、29222号、29237号、29230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1284.65平方米、8714.55平方米、13772.76平方米、4152.17平方米、216平方米、37.33平方米2466.79平方米)、9-10幢(证号分别为:渝(2017)永川区不动产第000452542号、000452616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982.41平方米、2138.28平方米)房产9幢,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282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未能执行兑现,本院执行费324元未能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德
审判员  肖 静
审判员  杨文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