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3187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吕东路9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328494585A。
法定代表人:张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法(系公司股东),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前锋,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廉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倩
书 记 员 邓茹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