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景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西海阀门经销处、陕西景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6581号
 
 
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XDFW73。
法定代表人:魏慧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宇,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平,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某经销处,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市场XX区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36MA6U4W9H03。
经营者:李金萍。
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某经销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某经销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07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杭萌萌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卢  涛
书  记   员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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