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001民督66号
申请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科技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云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纬七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云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于2019年11月11日发出(2019)豫9001民督6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盐城云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盐城云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称其于2014年9月向申请人购买一批高压真空开关、低压保护箱,申请人未按期交货,按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且申请人所供开关设备有1台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人拒不更换,亦不提供售后服务,被申请人无奈从应付货款中扣减了剩余货款抵算违约金,其不欠申请人款项,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案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豫9001民督6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