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03民初6003号
原告:盐城云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纬七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仕进,江苏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甘肃省庆阳环县甜水堡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俞家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云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涛公司)诉被告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云涛公司向本院提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万胜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货款1021050元并承担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事实与理由:万胜公司于2019年3月底向我公司订购不同规格的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5台,总价为1134500元。后我公司根据被告万胜公司的要求向其发送了变压器。截止2019年7月31日,被告万胜公司已支付113450元,尚欠货款1021050元,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万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我公司与云涛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六条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合同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云涛公司与我公司对案涉合同纠纷管辖权协议约定由我公司所在地即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由甲方所在地即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庆阳环县甜水堡镇南街,属于甘肃省庆阳环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甘肃省庆阳环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庆阳环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