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云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盐城云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3民初6468号
原告:盐城云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纬七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仕进,江苏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祥周镇新洲村。
法定代表人巫庆先,该公司经理。
原告盐城云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盐城云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云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云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7元,减半收取3823.5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6643.5元,由原告盐城云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