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执61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777号6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7744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19层1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1476360J。
法定代表人:***。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402民初885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3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的延期监理费650000元;二、被告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延期监理费的违约金(以6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自2019年6月1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21元,由27236.35元,由原告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0.35元,由被告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权利人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已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6569××××0001账户内存款755720元(冻结期限从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但该账户仅有零星存款;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粤CH××××号、粤CH××××号的车辆(轮候查封期限:从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座落于香洲区明华二路388号、438号的房产(轮候查封期限从从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
4、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登记。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线**知,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