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4民终19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777号6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774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江朗大道69号阳江山水一品25幢1层049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062137838T。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阳江分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02民初1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恢复原状。***于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解除合同,之后无任何关系。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却未与***协商、未经***同意,于把***作为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的名义上报珠海市香洲区住建局。至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仍然把***作为珠海宇讯同轴电缆厂总监。因此要求恢复原状,即恢复到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解除合同以前的状态。2.赔偿损失。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侵权的损失只是到了一审的时间,现在已经又过了一段时间了,给***造成的损失进一步加大。因此***要求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赔偿***12万元的损失。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致函珠海市香洲区住建局、珠海宇讯同轴电缆有限公司、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明确告知以上部门或者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犯了***的合法权益,并得到相应回函。4.向***支付3万元挂靠费。
事实与理由:1.判决书中所列事实:***于入职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事实不符。***实际是2018年11月入职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并有招商银行工资的资金流水为证。但是该事实与本案的判决没什么关系,不再赘述。
2.一审判决中认为***未能举证实际损失金额,所以酌定赔偿金额一万元。这对于***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在庭审中己经提交了与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签合同,合同中明确***的实际经济损失。在对方认为合同“存疑”的情况下,***又补交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给***缴纳社保的记录,该社保可在实名支付宝上直接验证。这足以证明***的经济损失。***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及其律师都承认我国部分行业是实行资格证准入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资格就无法入职。如果因为***的姓名权被冒用,而导致了没有公司录用***,那么***就没有办法提供合同与相应的社保,如此岂不是没法证明给***造成经济损失?***二审提供至日的全部银行流水,以证明***的经济收入。但是,***觉得这个银行流水也不会被承认的,因为法庭可能认为这只是部分经济收入,还有一部分收入可能通过别的银行转账。对此***实在是没有办法提供中国所有的银行流水。所以这对于***来说是不公平的。在法庭上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与法官都没有提出让***举证损失的情况下,说***“未能举证”也是不公平的。
实际上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给***造成的损失远大于***所要求的赔偿。因为***主张的是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可是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此后一直影响***的经济收入。直至2020年12月,因为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非法侵权,***被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除。二审提交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2021年截图。该证据全网可查。该证据证明***被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除,就职于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庭认为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经停止侵害,对此***予以认同。但是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于侵犯***的姓名权还没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法庭的认证,***是实际离职,而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在***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后,未经过***允许的情况下把***作为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总监备案到香洲区住建局。并逐级上报省平台乃至全国平台。如果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离职之后没有侵犯***姓名权,就根本不会发生以后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撤不下来的情况。所以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即恢复到以前广东省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应信息的状况,即***与珠海宇讯同轴电缆厂5#厂房没有任何关系。
***还有权就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侵犯***姓名权,要求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已经向法庭提供了住建部相关部门规章,从相应的部门规章可知,住建部明确要求必须人、证书、项目、公司一致,并禁止“挂证”行为。所以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行为是住建部门所禁止的。珠海市香洲区住建局如果知道***已经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离职,根本不可能同意***作为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总监上报备案的。所以***有权要求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必须向珠海市香洲区住建局书面告知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非法行为,并得到香洲区住建局的回复。
“赔偿损失”的要求上文已经说过了故不再赘述。
针对***的上诉,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阳江分公司共同答辩如下:一、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阳江分公司不存在侵犯***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根据规定,侵犯姓名权的侵权行为主要为: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本案中,***在职期间即知悉且同意其作为“珠海宇讯同轴电缆有限公司5#厂房”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申请项目施工许可证过程中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并未干涉、盗用、假冒***的姓名,不存在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为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间,并非上报申请时间。
二、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并没有侵犯***姓名权的主观过错。本案中争议的“珠海宇讯同轴电缆有限公司5#厂房”项目申请时,***知悉且同意。,***突然申请离职,导致需要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争议项目是一个总投资2175万元的项目,涉及的参建单位有工程勘察(陕西)、工程设计(珠海)、建设单位(珠海)、建设施工单位(阳江)及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并非变更普通人员,换个人就可以的,而是需要重新安排有空闲名额的工程师,与参建单位重新签订协议,才能向主管部门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变更,这是需要时间的。
***于离职,但其证件于才正式迁离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支付这期间的挂靠费用?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向其主张过任何费用,因为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理解办理证件是需要申请、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审批的,有一定的时间差是正常的。
***离职时,该项目已经提交政府部门审批。在审批通过核发施工许可证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就针对该项目办理交接及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事宜。在与项目施工等相关单位重新签订协议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向主管政府部门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变更,并于办理完成。
***作为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前30天申请离职,给予用人单位即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理的时间安排交接工作,但***告知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经与其新单位沟通好要入职了,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于好意,提前同意了***的离职,且还为其购买前往新单位的机票,为其入职提供协助,但***现在却以此要求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赔偿,完全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合理且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完成变更,完成变更后(2019年8月),***并未再向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主张相关事宜。直至***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11月),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才知悉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信息未更新,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知悉后,也积极与全国平台联系了解,但答复均为数据是省级平台上传,无法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并没有侵犯***姓名权的主观过错。
三、***主张其因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阳江分公司的行为,产生了12万元的损害后果并无依据。,***离职,其明知自己名下存在“珠海宇讯同轴电缆有限公司5#厂房”且无法立即解绑的情况下,仍于与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转注册期间名下不得有任何项目,如有项目无法解锁则将为省级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年收入按8000元/月核定,发放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属于***与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协商约定的行为,并不是损害后果。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阳江分公司认为,若是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阳江分公司冒用***的姓名,导致其工资水平从10000元或12800元降至8000元,才存在损害后果,但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阳江分公司并未冒用***姓名。相反***是知悉且同意其作为“珠海宇讯同轴电缆有限公司5#厂房”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与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是同意薪资为8000元(有项目无法解绑),而不是不知道其存在项目无法解绑,被新单位发现,导致工资从10000元或12800元降为8000元,因此并不存在损害后果。其主张已经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四、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首先,本案中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阳江分公司并不存在侵权行为。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离职后,已在合理且尽可能快的时间里向主管政府部门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变更,变更后市级、省级主管部门也自动更新了相关数据,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了其变更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
1.至期间。第三点已论述,该“损失”属于***与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协商约定的行为,并不是损害后果,更并非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导致的损害后果。鉴于在此期间确实使用了***的资质,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阳江分公司接受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愿意按一审法院判决补偿。
2.至2020年9月期间。***诉称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珠海宇讯同轴电缆有限公司5#厂房”项目信息未变更导致其发生损失,但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知悉后,拨打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技术电话,工作人员回复,上述信息系由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传送过来的,无法修改。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文号:建办市[2018]81号)中第三条写明“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并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一审补充证据1)。由此可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信息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的,并非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可以录入,也不能由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
若***认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所记录的信息有误,其应当找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要求变更。
本案中争议项目,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合理期限向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已经履行其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认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所登记的信息错误,应当向平台申请变更,若因该错误导致***产生损失,也应当向平台主张,而非向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阳江分公司主张,因为该错误并非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所造成的,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去办理该信息的变更。
综上所述,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阳江分公司认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所登记的信息为历史信息,即***曾经是“珠海宇讯同轴电缆有限公司5#厂房”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因此该项目显示其姓名,点入***的名字,其注册单位显示的已是新单位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8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文件中,完全能证明其并非“珠海宇讯同轴电缆有限公司5#厂房”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并不会影响***正常工作及执业。若***认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所显示的信息对其造成损失,应当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主张。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的住建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把***名下的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项目—珠海宇讯同轴电缆有限公司5#厂房立即撤下来;二、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必须对***离职后继续非法使用***资质给***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给***造成的损失60000元;三、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必须对***离职后继续非法使用***资质给***造成的名誉损失在其影响范围内予以恢复;四、阳江分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其非法行为共同承担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其要求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给***造成的名誉损失在其影响范围内予以恢复”的诉讼请求具体为要求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书面通知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声明***已经于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离职,以后珠海宇讯同轴电缆有限公司5#厂房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再写***的名字。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系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于签订《劳动合同书》,***实际由阳江分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的聘用企业变更为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制作珠海宇讯同轴电缆有限公司5#厂房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一览表》,载明***为该工程总监。
,在***和**的微信聊天中,***向**发出《离职报告》,并要求**为***开具离职证明,结算工资,交还***各种证件,撤除***名下的项目。,在***和**的微信聊天中,**出示了为***订购的机票(广东珠海至浙江**)。,***和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在起在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任职,从事监理工作;***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转注册期间的收入为10000元/月,注册成功后月收入为12800元/月;***转注册期间名下不得有任何项目,如有项目无法解锁则降为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年收入按8000元/月核定。
,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珠海宇讯同轴电缆有限公司5#厂房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延续/变更注册记录》登记***的聘用企业变更为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珠海宇讯同轴电缆有限公司5#厂房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上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为**。
***举证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显示,***当时名下的个人工程业绩包括珠海宇讯同轴电缆有限公司5#厂房工程,***是该项目的项目总监,且上述记录登记时间为。***举证的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发平台信息网页截图显示,珠海宇讯同轴电缆有限公司5#厂房项目的项目总监已经变更为**。
另查,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曾为***出具落款日期为的《离职证明》,证明***于正式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曾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在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于向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出离职的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亦有相应证据为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否在***离职后继续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且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该行为是否侵犯了***的姓名权。***于正式向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离职,并要求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交还***各种证件,撤除***名下的项目。鉴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购买去**的机票以及出具落款日期为的《离职证明》,且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要求***在申请离职1个月后正式离职,一审法院认定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即时同意了***的离职申请。在***离职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使用或继续使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对于之前已经使用***资质办理的注册或登记手续,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亦应配合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核发的珠海宇讯同轴电缆有限公司5#厂房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上的总监理工程师为***,而此时***已经离职,故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姓名权。鉴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随后于向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且已经于完成变更登记,故认定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经停止了其侵权行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登记***名下的个人工程监理业绩包括珠海宇讯同轴电缆有限公司5#厂房工程。上述信息登记发生在***离职之后,且在***要求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除登记后仍未变更,对***姓名权亦有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印发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第三条规定:“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指导和服务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及时通过平台办理各种业务,并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工作机制,推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在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业务中有效应用。”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广东省级平台已经变更了珠海宇讯同轴电缆有限公司5#厂房项目项目总监信息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辩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数据为省级平台上传,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无法办理信息变更申请有合理解释,予以采信。故本案不足以认定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拒不为***申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信息变更事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离职后继续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构成侵权,但除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信息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无法申请变更外,其余信息均已变更,视为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经终止了其侵权行为。对***要求判令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把***名下的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项目—珠海宇讯同轴电缆有限公司5#厂房立即撤下来,以及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离职后继续非法使用***资质给***造成的名誉损失在其影响范围内予以恢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至于***要求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鉴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确有侵权行为,但***也未能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金额,一审法院酌定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赔偿***10000元。由于***和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实际又由阳江分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故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阳江分公司在本案中连带向***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和第十条五之规定,一审作出判决如下:一、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阳江分公司连带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赔偿损失10000元整;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连带负担。
二审时,***提交证据一:至的全部银行流水,以证明***的经济收入。证据二: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截图,该证据全网可查,证明***被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除,就职于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证据三:网络搜索关于注册监理挂靠费的截图,证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注册监理挂靠费的参考金额。证据四:与人事负责人先生的短信截图,证明***多次要求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把***的资质撤下来。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对于上述证据,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一并综合认定。
本院查明,对于在全国平台信息变更,一审庭审时,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阳江分公司称,我们只是对香洲区住建局申请变更资料,至于广东省和全国平台的变更,我们无法掌控。***称,认可是由被告向香洲区住建局提交变更申请,由香洲区再向珠海市相关部门提并,然后珠海市相关部门向广东省部门提交,再由广东省部门向全国提交,是有时间差的。现在是香洲区、珠海市、广东省的平台信息已经变更,但是全国平台信息至今未变更,原告不清楚为何还未变更,我去香洲区住建局询问过情况,答复是可能系统上出现了问题,暂时无法解决。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离职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使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构成侵权。对于已经使用***资质办理的注册或登记手续,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配合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完成变更登记,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经停止了其侵权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办理信息变更事宜,涉及第三方平台,未有证据显示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且从双方当事人自述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规定可见,该平台的数据是由下至上逐级层报,非由当事人直接向该平台申请变更。在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向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完成变更登记申请后,该平台数据未变更不能归责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鉴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确有侵权行为,一审法院酌定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赔偿***10000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超出一审审理的诉讼请求,基于程序原因,本院不予审处,***可另循途径主张。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贺 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