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日升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4337号
原告:北京日升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5层A0507室。
法定代表人:尹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娇,北京日升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滨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祥和家园7-1-3405。
法定代表人:张艳芳
原告北京日升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日升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日升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昂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袁倩菲
书 记 员  孙培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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